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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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检察院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중앙검찰소),即中央检察所,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是朝鲜司法机关之一,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现任中央检察院院长是金哲元。

历史

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并设立最高检察院(최고검찰소)。

1972年12月,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将最高检察院改为中央检察院。

2010年4月,朝鲜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将其重新改为最高检察院。

2016年6月,朝鲜第十三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四次会议修改了《社会主义宪法》,将最高检察院改名为中央检察院。[1]

宪法依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检察工作由中央检察院,道(直辖市)、市(区)、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进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检察员由中央检察院任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检察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察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监察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是否同宪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和决议,国务委员会政令、决议和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和指示,内阁决议和指示相抵触;
三、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检察工作由中央检察院统一领导,各级检察院服从上级检察院和中央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央检察院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其常任委员会负责。

历任院长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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