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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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徽

苏联最高法院[1]Верховный Суд СССР)是苏联的最高审判机关。苏联最高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责监督联盟和加盟共和国所有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历史

1922年12月通过的《苏联成立条约》第12条提出了要设立统一的最高审判机关,规定苏联最高法院拥有最高审判监督职能,隶属于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

1923年11月23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通过了关于设立苏联最高法院的第一个法令,确定了最高法院的地位、权力和运作程序。次年通过的苏联宪法在第七章定义了苏联最高法院,确定了最高法院在苏联政治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法院通过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最高法院民事法庭及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及军事运输法庭进行工作。最高法院全体会由十一名委员组成,包括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四人、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局长一人。其中,院长、副院长及其余五名委员均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

1926年,苏联最高法院军事运输法庭被撤销,其职权移交给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同一年,全联盟立法解释权也归苏联最高法院所有。

1935年,苏联宪法修正案通过,对最高法院的结构进行了修改,规定苏联最高法院由全体会议、主席团、司法监督法庭、民事法庭与刑事法庭、军事法庭、运输事务法庭、水运法庭和特别法庭组成。此外,苏联最高法院有权直接取消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与全联盟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行为。

1936年苏联宪法定义苏联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苏联最高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责监督联盟和加盟共和国所有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1938年8月16日,《苏联、加盟共和国与自治共和国司法制度法》对苏联最高法院的结构进行了修改,成立铁道法庭,废除了运输事务法庭和特别法庭。

权力

根据1924年宪法,苏联最高法院拥有苏联宪法赋予的以下职权:

  • 对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作出全联盟立法问题上的领导性解释:
  • 根据苏联最高检察长的提请,就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民事及刑事判决有与全联盟立法相抵触的情事,或因其触及其它共和国的利益而审查之,并向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抗议;
  • 根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请求,拟具关于加盟共和国某项决定依宪法观点是否合法的意见书;
  • 解决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司法纠纷;
  • 审理控诉联盟最高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历任院长

参考

  1. Верховный Суд СССР — Википед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