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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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

董必武(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湖北省黄安人,1911年参谋革命,192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日本大学和莫斯科中山大学毕业。

他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1973年8月至197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59年9月至1975年1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5年3月至196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5年1月至197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重大贡献。他经历了从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在每一次紧要的历史关头,他都坚定站在伟大变革的最前列,披肝沥胆、英勇奋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模范的领导者之一”,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立下了丰功伟绩。

生平

1886年3月5日,董必武同志出生在湖北黄安县(今红安县)一个清贫的教师家中。十八岁考取秀才。中学读书时接受革命团体日知会的影响,拥护孙中山的民主主义革命纲领。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会,并在武昌军政府中担任工作。1914年他在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曾会见亡命日本的孙中山先生。在反对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失败后的险恶环境下,他毅然参加孙中山重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回国,策动讨袁的军事活动,两次被捕入狱。出狱后继续坚持斗争。这些,都表现了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顽强的战斗精神。[1]

在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的影响下,他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他总结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教训,对比俄中两国革命成败的经验,从中认识到,“中国的独立,走孙中山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必须走列宁的道路”。由此他逐步实现由激进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重大思想转变。1920年,他和陈潭秋等同志共同创建武汉共产主义组织。1921年,他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随后,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委员。[1]

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期间,他是湖北省和武汉地区轰轰烈烈大革命运动的核心领导人物之一,在湖北和全国都很有声望。他以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湖北省党部和湖北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作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在发动工农群众、创办革命报刊、争取军阀部队起义、支援北伐胜利进军等等方面,都取得出色的成绩。特别是放手发动拥有二百几十万农协会员的湖北农民运动,形成强大的革命声势,同湖南农民运动交相辉映,对促进大革命迅速向长江流域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在当时他的工作中也难免带有党的幼年期的弱点,但是,他对国民党右派作斗争和支持工农运动的坚定的原则立场,是同党内右倾机会主义领导人的立场相对立的。[1]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反动当局以重金悬赏通缉董必武同志。他毫不畏惧,迅速转入秘密活动。1928年受党的派遣到苏联学习。他抓紧在那里的三年多时间,刻苦攻读马克思列宁主义著作,注意联系中国的国情和革命实践经验,取得优异的学习成绩。这为他后来坚持毛泽东思想和提高领导工作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1932年他回国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担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10月起,他参加中央红军的两万五千里长征。年近半百,历尽千难万险,一直保持着高度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实现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他更是热烈拥护和坚决支持。在党中央同张国焘的右倾分裂主义的斗争中,他旗帜鲜明地批判张国焘的错误,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长征到达陕北后,他担任中央党校校长,为培养大批党的骨干、迎接抗日民族解放斗争的新高潮付出巨大的精力。[1]

第二次国共合作的抗日战争时期,他作为中共代表团的成员和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的主要领导人之一,长期在国民党统治区工作。他协助周恩来同志,参加同国民党当局的谈判,领导我们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作。抗战初期在武汉,他利用合法身份和他在湖北广泛的社会影响,大力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宣传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党的全面抗战路线和持久战的人民战争思想。他直接领导中共湖北省委,抵制王明右倾投降主义的干扰,团结当地爱国人士,创办七里坪、汤池等训练班,为开展华中敌后抗日游击战争、创建华中抗日根据地培养大批骨干。到重庆后,他作为中共参加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或是同我党其他参政员一道,或是单枪匹马,在这个会议上对国民党顽固派的反共、投降活动进行英勇机智的斗争。他模范地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各民主党派、各阶层爱国人士、地方实力派和国际友好人士,为坚持国共合作,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深入开展大后方的抗日民主运动,作出重大贡献。1944年党中央提前为他作六十大寿,对他的功绩作了高度的评价。党中央在贺电中说:“现在你正代表着党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前卫地位,高举着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不屈不挠地奋斗着。你是中国民族解放、社会解放的老战士,你是中国共产党的模范的领导者之一。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为庆祝你的生日,将感到光荣。”[1]

1945年4月,董必武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军民,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会议,并向旅美侨胞和国际人士介绍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解放区各方面的成绩,扩大了中国人民革命的影响。[1]

抗日战争胜利后,他继续在国民党统治区工作。他作为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成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为争取和平民主、制止内战进行复杂艰巨的斗争。1947年春,国共两党谈判破裂,他率领中共代表团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的同志撤返延安。随后,前往华北,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和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紧张地投入支援解放战争的工作。1948年8月,他主持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经过这次大会,成立华北人民政府,他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接着,他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进行立法方面的准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董必武同志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他同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密团结,积极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决策,为新中国的巩固和发展竭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1]

他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和以后的历届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历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3年在十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中的建树甚多。尤其是在政权建设、法制建设、农民运动、统一战线工作、反动统治区党的秘密工作这些方面,都有突出的贡献。[1]

他是我们党的一位法学专门家。他不但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的法制,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他针对五十年代我国法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地指出,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一是要有法可依,二是要有法必依。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规。特别要抓紧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信法、懂法、守法。党员和干部首先要模范地遵守法制。凡自命特殊、置国法于不顾而犯了法的人,不管他地位多高,功劳多大,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1]

1975年4月2日7时58分,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终年九十岁。[2]

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增补为中央委员,七届、八届、九届、十届中央委员,七届、八届、九届、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参考

  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彭真. 在董必武同志诞辰百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人民日报, 1986年3月6日第4版
  2. 中国人民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永垂不朽! 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讣告 董必武同志逝世. 人民日报, 1975年4月4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