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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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Quốc hội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国会行使立宪、立法职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对国家机构的活动履行最高监督职责。国会拥有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利,包括重大主张政策、国计民生、对内对外政策、经济社会、国防安全等等,对国家所有活动进行最高监督。[1]

领导机构

宪法依据

根据2013年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五章规定:[2]

  • 第六十九条
    • 国会是代表人民的最高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国会行使立法权,立法、决定国家各重大问题和对国家活动最高监察权。
  • 第七十条
    • 国会有以下这些任务和权限:
    • 1. 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
    • 2. 形势遵守宪法、法律及国会决议的最高监督权;审查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和国会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工作报告;
    • 3. 决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指标、政策和基本任务;
    • 4. 决定国家财政和货币的基本政策;规定、修改或废除各税收;决定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各款项收入及支付任务的划分;决定国家债务、公共债务和政府债务的安全界限;决定国家预算的概算及中央预算的分配、国家预算决算的批准;
    • 5. 决定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 6. 规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地方政权和国会设立的其他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 7. 选举和任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委员会主任、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家选举委员会主席、国家总审计长、国会设立的其他机构首长;批准各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委任,任免的提议;批准国防安全委员会和国家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名册;
      • 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当选后,需宣誓忠诚于祖国、人民和宪法;
    • 8. 对国会选举或批准的在职人员信任投票;
    • 9. 决定设立、撤销政府的部、相当部级的机关;设立、解散、并入、拆分、调整省、中央直辖市、特别经济行政单位的行政地带;依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设立、撤销其他机关;
    • 10. 废除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违法宪法、国会法令和决议的文件;
    • 11. 决定大赦;
    • 12. 规定人民武装力量的衔级、外交衔级和其他国家军事等级;规定国家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 13.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规定关于经济状态、各担保国防和国家安全办法;
    • 14. 决定基本外交政策;批准、决定加入或终止关联到战争、和平、国家主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各国际组织和重要区域的成员资格,各关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和其他违反国会的法令、决议的国际条约;
    • 15. 决定征求的民意。
  • 第七十一条
    • 1. 每届国会任期为五年。
    • 2. 在国会任期结束前六十天,新一届国会需选举。
    • 3. 特殊情况时,若经至少国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表决赞成,国会依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决定缩短或延长其任期。除有战争状态,国会的每届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第七十二条
    • 国会每次会议由国会主席主持;签署证实宪法、法令和国会决定;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实施国会对外关系;保持与国会各代表的关系。
    • 各国会副主席协助国会主席执行国会主席分工的任务。
  • 第七十三条
    • 1. 国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
    • 2.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和各委员组成。
    • 3.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国会决定。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能同时是政府成员。
    • 4. 每届国会的常务委员会履行其授予的任务、权限,直至新一届国会选出国会常务委员会为止。
  • 第七十四条
    • 国会常务委员会有下列任务和权限:
    • 1. 组织筹备、召集和主持国会会议工作;
    • 2. 就国会指定的问题颁布法令;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 3. 监督宪法、国会法律及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决议的执行工作;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以及由国会成立的其他机构的活动;
    • 4. 停止执行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与宪法、法令和国会决议相抵触的文件,并在最邻近的会议上向国会呈废除该文件的决定;废除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反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命令、决议的文件;
    • 5. 指导、调和、配合民族委员会及各国会委员会的活动;引导和保障国会代表的活动条件;
    • 6. 向国会提议推举、任命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各委员会主任、国家选举委员会主席、国家总审计长;
    • 7. 监察、引导人民会议的活动;废除省、中央直辖市人民会议违反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文件的决议;解散对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会议;
    • 8. 决定成立、解散、合并、拆分、调整省和中央直辖市以下的行政单位地界;
    • 9. 在国会不能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并在最邻近的会议上向国会报告该决定;
    • 10. 决定总动员或局部动员;颁布或取消全国或地方的紧急状态;
    • 11. 执行国会的对外关系;
    • 12. 批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任免提议;
    • 13. 移国会的决定组织征求民意。
  • 第七十五条
    • 1. 民族委员会由主席、各副主席和各委员组成。民族委员会主席由国会选举;各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和各委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2. 民族委员会研究并就民族工作并向国会提出建议;行使由区和少数民族同胞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族政策、程序执行和监察权。
    • 3. 民族委员会主席可应邀参与政府讨论执行少数民族政策会议。当颁布实施民族政策的规定时,政府需取得民族委员会的意见。
    • 4. 民族委员会具有第76条第2款规定的作为国会委员会的其他任务和权限。
  • 第七十六条
    • 1. 国会的委员会由主任、各副主任和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会选举;各副主任和各委员会成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2. 国会的委员会审查预案、有关法律的建议、其他预案和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交给的报告;行使监察权的任务范围和权限由法律规定;就关于委员会活动范围内的问题提建议。
    • 3. 国会的委员会的设立、解散由国会决定。
  • 第七十七条
    • 1. 民族委员会、国会的各委员会有权要求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家总审计长和有关个人就必要问题报告、解释或提供材料。受到要求的人有责任对所要求的事项回应。
    • 2. 各国家机关有责任研究和回应民族委员会及国会的各委员会的建议。
  • 第七十八条
    • 必要时,国会成立临时委员会,研究、审查预案或调查某一问题。
  • 第七十九条
    • 1. 国会代表是本选区人民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期望的代表人。
    • 2. 国会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民监察;收集并诚实地向国会、有关机构和组织反应选民的意见和期望;行使对话制度和与选民报告有关代表及国会的活动;回应选民的要求和建议;跟踪、督促、解决投诉、诉告,引导和协助行使投诉、诉告权。
    • 3. 国会代表普及和动员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 第八十条
    • 1. 国会代表有权质问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部长和其他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家总审计长。
    • 2. 接受质问人必须在国会会期面对国会或国两期会议期间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回答;必要时,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答复。
    • 3. 国会代表有权要求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与该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关联的信息和文件。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负责人有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回答国会代表提出的问题。
  • 第八十一条
    • 未经国会同意或在国会闭会期间未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逮捕、监禁、起诉国会代表;国会代表现行犯罪被拘留的,拘留机关必须立即报告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 第八十二条
    • 1. 国会代表有责任履行代表的全部任务,并有担任国会的民族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成员参加权。
    • 2.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政府副总理、部长、部级各机关河其他国家各机关首长有责任为国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创造条件。
    • 3. 国家担保国会代表的活动经费。
  • 第八十三条
    • 1. 国会会议公开。在必要情况下,应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或至少国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国会决定秘密会议。
    • 2. 国会每年两期会议。应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或至少国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代表要求,国会召开非常会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国会会期。
    • 3. 每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在自国会代表选举产生之日起最远六十天召集,由上届国会主席开幕并主持,直至新一届国会选出主席为止。
  • 第八十四条
    • 1. 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国会的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河阵线成员组成的中央机关有权向国会呈交法律预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呈交法令预案。
    • 2. 国会代表有权呈交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法律的建议,法令的建议、法律预案、法令预案。
  • 第八十五条
    • 1. 国会的法律、决议需得到国会代表总数过半表决赞成;当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决定缩短或延长国会任期或罢免国会代表时,需得到国会代表总数至少三分之二表决赞成。
      • 国会常务的法令、决议,需得到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总数过半表决赞成。
      • 法律、法令需自通过之日起最远十五天得到公布,除国家主席提议重新审查法令的情况外。

结构

越南国会下设有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书记处和办公厅:[3]

  • 常委会是国会日常工作机关,任期与国会相同,从本届国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开始,到下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产生常委会时止。常委会由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其成员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职务。常委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需求时,可根据国会主席的决定,国家主席、政府总理的建议,或国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 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新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时,经国会主席推荐,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不仅可以在国会开会期间举行会议,也可以在闭会期间举行会议。
  • 国会常设的专门委员会有9个,即法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经济委员会,金融和财政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文化、教育、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社会问题委员会,科技与环保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必要时,国会可设立研究、审查或调查某一法律草案或某一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
  • 书记处负责草拟国会会议章程,记录会议内容,协助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整理法律和决议草案并承担国会和常委会的外宣工作。书记处由主任和若干名成员构成,成员由国会主席推荐,在全体会议上由国会代表选举产生。
  • 办公厅是国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国会和常委会各次会议,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财务和提供后勤保障。书记处主任同时兼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任命。

历任国会领导人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