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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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최고인민회의)是朝鲜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负责选举朝鲜国务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的组成人员。其职能与苏联最高苏维埃中国全国人大相似。

领导机关[编辑]

常任委员会[编辑]

委员长:崔龙海

副委员长:姜润石金虎哲

秘书长:高吉先

委员:李善权金能五康智英朱英吉金昌叶张春实李明哲康寿麟康明哲李哲金英焕文哲韩钟革金正顺金秀吉太亨彻李赫哲

议长和副议长[编辑]

议长:朴仁哲

副议长:朴哲民朴锦熙孟京日

法制委员会[编辑]

委员长:李泰燮

委员:金明吉姜润石朴正男金永陪郑京日许光日张世哲禹尚哲安金哲金承灿车明南吴秀容金头日

预算委员会[编辑]

委员长:全贤哲

委员:李熙用洪瑞宪金光旭崔永一朴亨烈李锦玉李在南朴志民金昌男金润实黄万福

外交委员会[编辑]

委员长:金成男

委员:李龙男金贞淑崔善姬金成日金东善金成龙金浩哲徐虎元金成浩

宪法依据[编辑]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其常任委员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五年。最高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举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并补充宪法;
二、通过或修改并补充部门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通过的重要部门法;
四、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六、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七、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国务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八、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九、选举或罢免内阁总理;
十、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命内阁副总理、内阁各部门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一、任免中央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选举或罢免中央法院院长;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十四、审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批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六、根据需要,听取内阁和中央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七、决定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会议提交的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长主持会议。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第九十六条 每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这一委员会提出的报告,通过确认其议员资格的决定。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法令和决议。最高人民会议发布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并补充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设法制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等必要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拟定或审查国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采取有关执行措施。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具有不可侵犯权。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最高人民会议或在其闭会期间非经其常任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处罚。

历届最高人民会议[编辑]

相关内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