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勋章(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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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独立勋章

独立勋章[1]Huân chương Độc lập)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三高的勋章,根据1947年6月6日的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第58-SL号法令设立,后根据2003年11月26日颁布的《竞赛表彰法》再次规定。独立勋章授予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艺术、科学、工艺、外交或其他领域中取得出色成绩的集体,授予或追授有特别出色成绩的个人。该勋章分为三个级别,按照绶带和勋略上的星星数量区分:一级为3颗星,二级为2颗星,三级为1颗星。授予和追授独立勋章的权力由国家主席决定。

勋章样式

在设立之初,独立勋章由三部分组成:

  • 勋略为黄色外框,内部由旗红色人造丝编织而成,两侧有四道白线,星星数根据勋章等级,芯为3微米的镀金镍钴合金红通,尺寸为28毫米×14毫米。
  • 勋章绶带呈A字形,由旗红色人造丝编织而成,两侧由四道白线,星星数根据勋章等级,芯由镀金镍合金的红铜制成,厚3微米,尺寸为28毫米×51毫米×41毫米×51毫米。
  • 勋章本体呈圆形,直径38毫米,外缘为黄色,内缘为白色,上面刻有黄色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字样,内部是蓝色,上面是一颗黄色五角星,中间是白底红色“独立”(ĐỘC LẬP),下面是两根松树枝和两排飘扬的红旗,材质为3微米厚的镀金镍钴合金红铜。

在《竞赛表彰法》颁布后,独立勋章的主体部分发生了变化。新的主体部分仍呈圆形,直径38毫米,外缘为黄色,内缘为白色,但是中间变为红底五角金星,上方为红色的“独立勋章”(HUÂN CHƯƠNG ĐỘC LẬP)字样;在下面为两根松枝、两排飘扬的红旗和红色飘带,飘带上写着黄色的“越南”(VIỆT NAM)字样。材质没有变化。

授予条件

一级

  1. 授予或追授给有特别出色成绩的个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 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活动,连续工作,有特别出色成绩,为党和民族革命事业作出贡献,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中央所属党部副部长,省委、中央直辖市委书记,政府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民武装力量中将;
    2. 连续在抗法和抗美两次战争(1945年至1975年4月30日)中参加活动,在祖国建设与保卫事业中有特别出色成绩,为党和民族革命事业作出贡献,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中央各党部部长、政府部长及相当职务,区委委员、省委、中央直辖市委书记及相当职务,国会委员会委员,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2届;人民武装力量中将。
    3. 从抗美战争(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和祖国建设与保卫时期(1975年4月30日至今)连续参加活动,有特别出色成绩,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
      • 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国会副主席,政府副总理,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连续1届,人民武装力量大将。
      • 中央各党部部长、政府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书记,国会常委会委员,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3届;人民武装力量上将任职10年以上。
    4. 在经济、社会、文献、艺术、科学工艺、国防、安全、外交等领域中取得国家承认和赞誉的成绩、出色工程和作品、起到事业发展和推动作用。
    5. 对于越南国家有得到部委、中央团体、各省、中央直辖市公认和推荐的特别出色成绩的外国人。
  2. 授予达到以下各标准的集体:
    1. 已被授予二级独立勋章;
    2. 拥有25年及以上建设和发展历程(如果未被授予过二级独立勋章,则必须拥有30年及以上建设和发展历程);
    3. 在被提名之前连续5年取得出色成绩,2次被授予政府竞赛旗或政府总理的奖章,内部团结,党组织、团队清廉有力。
  3. 授予给对于越南国家有得到各部委、中央团体、各省、中央直辖市公认和推荐的出色成绩的外国集体。

二级

  1. 授予或追授给有许多出色成绩的个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 连续在抗法和抗美两次战争(1945年至1975年4月30日)中参加活动,在祖国建设与保卫事业中有许多出色成绩,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
      • 中央各党部部长、政府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书记,国会常委会委员,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1届;
      • 中央各党部副部长、政府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副书记,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副负责人,任期2届。
    2. 从抗美战争(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和祖国建设与保卫时期(1975年4月30日至今)连续参加活动,有许多出色成绩,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
      • 中央各党部部长、政府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书记,国会常委会委员,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2届;人民武装力量上将任职5年以上。
      • 中央各党部副部长、政府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副书记,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副负责人,任期3届。
    3. 在经济、社会、文献、艺术、科学工艺、国防、安全、外交等领域中取得主管机构公认和推荐的成绩、出色工程和作品、起到事业发展和推动作用。
    4. 对于越南国家有得到部委、中央团体、各省、中央直辖市公认和推荐的出色成绩的外国人。
  2. 授予达到以下各标准的集体:
    1. 已被授予三级独立勋章;
    2. 拥有20年及以上建设和发展历程(如果未被授予过二级独立勋章,则必须拥有25年及以上建设和发展历程);
    3. 在被提名之前连续5年取得出色成绩,2次被授予政府竞赛旗或政府总理的奖章,内部团结,党组织、团队清廉有力。
  3. 授予给对于越南国家有得到部委、中央团体与各省、中央直辖市级公认和推荐的出色成绩的外国集体。

三级

  1. 授予或追授给有出色成绩的个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 被工人为起义前干部(1936年以前),有出色成绩,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中央所属局长、司长,省委委员、市委委员,省级部委负责人(及相当职务)或1964年至1975年抗美时期在南方战场连续参加活动,曾在1975年4月30日之前担任县委委员职务及相当职务。
    2. 连续在抗法和抗美两次战争(1945年至1975年4月30日)中参加活动,在祖国建设与保卫事业中有出色成绩,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中央各党部副部长、政府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副书记,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副负责人,任期1届。
    3. 抗美战争(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和祖国建设与保卫时期(1975年4月30日至今)的参加者,有出色成绩,无重大错误,担任过下列职责之一:
      • 中央各党部部长、政府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书记,国会常委会委员,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1届,人民武装力量上将;
      • 中央各党部副部长、政府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省委、中央直辖市委副书记,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央所属各政治社会团体副负责人,任期2届。
    4. 在经济、社会、文献、艺术、科学工艺、国防、安全、外交等领域中取得主管机构公认和推荐的出色成绩、工程和作品、起到事业发展和推动作用。
    5. 对于越南国家有得到部委、中央团体、省、中央直辖市公认和推荐的出色成绩的外国人。
  2. 授予达到以下各标准的集体:
    1. 已被授予一级劳动勋章
    2. 拥有15年及以上建设和发展历程(如果未被授予过一级劳动勋章,则必须拥有15年及以上建设和发展历程);
    3. 在被提名之前连续5年及以上取得出色成绩,被授予政府竞赛旗或政府总理的奖章或3茨荣获部委、中央团体、省、中央直辖市的竞赛旗。
  3. 授予给对于越南国家有得到部委、中央团体、省、中央直辖市级公认和推荐的出色成绩的外国集体。

参考

  1. Huân chương Độc lập. Wikipedia tiếng Việ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