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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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Chủ tịch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简称国家主席(Chủ tịch nước),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元首职务。在第七届至八届国会任期,该职务被称作国务委员会主席(Chủ tịch Hội đồng Nhà nước)。国家主席通常兼任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是越南人民武装力量名义上的最高统帅,该职务通常由排名第二的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
现任主席与副主席[编辑]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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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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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依据[编辑]
根据2013年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1]
- 第八十六条
-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第八十七条
- 国家主席由国会从国会代表中选举。
- 国家主席对国会承担责任并向国会报告工作。
- 国家主席的任期依国会的任期。国会任期届满时,国家主席继续履行职责,直到新一届国会选举出国家主席为止。
- 第八十八条
- 国家主席具有以下任务和权限:
- 1. 公布宪法、法律和命令,提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在法令通过之日起十日时限内重新审议,如该法令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表决赞成而国家主席仍无达成一致,则国家主席在最邻近国会会期呈交国会决定;
- 2. 提议国会选举、罢免国家副主席和政府总理;根据国会的决议,委任、罢免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政府成员。
- 3. 提议国会选举、任命、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根据国会决议,补任、任命、罢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任、任命、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其他法院法官、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决定大赦,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大赦决定。
- 4. 决定颁发勋章、徽章、国家奖励、国家荣誉称号;决定予以加入、放弃、恢复或撤销越南国籍。
- 5. 统领人民武装力量,任职国防和安全会议主席,决定授予、晋升、降级、剥夺将官军衔,任免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长、总政治局主任;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或撤销宣布战争状态的决定;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命令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公布或取消紧急状态;国会常务委员会无法开会时,公布或取消全国或地方的紧急状态。
- 6. 接受外国特命全权大使;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委任、免去、派遣、召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授予大使衔级;决定以国家名义谈判和签署国际条约;呈国会批准,决定加入或终止第70条第14款规定的国际条约的效力;以国家名义决定批准、加入或终止其他国际条约。
- 第八十九条
- 1. 国防与安全会议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员。国防与安全会议成员名单由国家主席呈国会批准。
- 国防与安全会议遵循集体制度和依多数作决定。
- 2. 国防与安全会议呈国会决定战争状态,若国会无法召开会议时,呈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动员国家的一切力量和能力保卫祖国;有战争时执行国会赋予的特殊任务及权限;决定人民武装力量参加有助于保卫地区和世界和平的活动。
- 1. 国防与安全会议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员。国防与安全会议成员名单由国家主席呈国会批准。
- 第九十条
- 国家主席有权参与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会议。
- 国家主席有权要求政府召开会议,讨论国家主席有关履行其任务和职权的迫切问题。
- 第九十一条
- 国家主席颁布命令,决定履行其任务和职权。
- 第九十二条
- 国家副主席由国会从国会代表中选举。
- 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履行任务,可由国家主席委任代国家主席履行一些任务。
- 第九十三条
- 国家主席长期不能工作时,由国家副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
- 国家主席出现空缺时,国家副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直到国会选出新的国家主席为止。
历任国家主席[编辑]
国家主席
国务委员会主席
国家主席
- 黎德英,1992年9月22日—1997年9月24日
- 陈德良,1997年9月24日—2006年6月27日
- 阮明哲,2006年6月27日—2011年7月25日
- 张晋创,2011年7月25日—2016年4月2日
- 陈大光,2016年4月2日—2018年9月21日
- 邓氏玉盛(代理),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23日
- 阮富仲,2018年10月23日—2021年4月5日
- 阮春福,2021年4月5日—2023年1月18日
- 武氏映春(代理),2023年1月18日—2023年3月2日
- 武文赏,2023年3月2日—2024年3月20日
- 武氏映春(代理),2024年3月21日—2024年5月22日
- 苏林,2024年5月22日—2024年10月21日
- 梁强,2024年10月21日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