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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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勋章

抗战勋章[1]Huân chương Kháng chiến)是越南民主共和国(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的国家勋章,根据1948年8月20日通过的越南民主共和国第216/SL号主席令设立。该勋章在2003年11月26日颁布《竞赛表彰法》后不再颁授。

简介[编辑]

抗战勋章授予给在越南抗法战争越南抗美救国战争中有功的个人、集体和家庭(包括外国集体和个人),也可以追授给个人。功勋未达到授予三级抗战勋章的,授予或追授抗战奖章。抗战勋章分为3个级别,按勋略和绶带上的星星数量区分:一级有3颗星,二级有2颗星,三级有1颗星。授予和追授抗战勋章的权力由越南国家主席决定。

授予条件[编辑]

越南抗法战争时期,抗战勋章根据立功个人(包括外国人)参加抗战的时间和职务,决定获得勋章的级别。

越南抗美救国战争时期,抗战勋章授予给人民武装力量官兵(含军队和警察),干部、工人、国家职员和企业员工(含国防人员和青年志愿者),乡、坊、村镇、合作社、自卫民兵、游击队干部,其他在抗战中有功的人员。从参加抗战运动那天起,积极连续工作到1975年4月30日,且没有犯下任何严重错误。一级抗战勋章颁发给参加抗战超过20年的个人,二级颁发给参加抗战15至20年的个人,三级颁发给参加抗战10年至15年的个人。

参考[编辑]

  1. Huân chương Kháng chiến. Wikipedia tiếng Việ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