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1944年6月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法令,确立了向长期服役的[[苏联工农红军|红军]]、[[红海军]]和[[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队|内务人民委员部队]]军人颁发勋章和奖章的程序。该法令规定,向服役十年且无重大过失的军人授予[[军功奖章]],向服役十五年且无重大过失的军人授予[[红星勋章]],同理,入伍二十年的可获得[[红旗勋章]],二十五年的则颁发[[列宁勋章]],三十年的可在获得一枚红旗勋章。,三十年的可再获得一枚红旗勋章。
1957年,随着因长期服役获得勋章与奖章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比如有30万枚红旗勋章因为服役时长达到标准而被颁发,从而大大降低了该勋章的含金量,因此这一年停止了根据服役时长颁发勋章和奖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