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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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语:Chính phủ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êt Nam、喃字:政府渃共和社會主義越南)是国会的执行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政府统一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和对外事务,保证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构的工作效率,保障宪法在全社会的严格执行,保障人民在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当家做主的权利,逐步稳定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政府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工作。政府总理是政府首脑,领导并主持政府的工作,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由国会选举、免职或罢免。[1]
政府组成[编辑]
- 政府总理:范明政(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 政府常务副总理:阮和平(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 政府副总理:陈红河
- 政府副总理:黎成龙
- 政府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胡德福
- 政府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裴青山
- 国防部部长:潘文江(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 公安部部长:梁三光(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 内务部部长:范氏青茶
- 司法部部长:阮海宁
- 计划与投资部部长:阮志勇
- 工贸部部长:阮鸿延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黎明欢
- 交通运输部部长:阮文胜
- 建设部部长:阮青毅
- 通信传媒部部长:阮孟雄
-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陶玉容
-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阮文雄
- 科学与技术部部长:黄成达
- 教育培训部部长:阮金山
- 卫生部部长:陶红兰
- 政府办公厅主任(部长级):陈文山
- 民族委员会主任(部长级):侯阿令
- 越南国家银行行长:阮氏红
- 政府监察署总监察长:段洪峰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杜德维
宪法依据[编辑]
根据2013年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2]
- 第九十四条
- 政府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是国会的执行机关。
- 政府对国会担负责任和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报告工作。
- 第九十五条
- 1. 政府由政府总理、各政府副总理、各部长及部级机关首长组成。
- 政府之结构及成员人数由国会决定。
- 政府依集体制度工作、决定依多数。
- 2. 政府总理是政府首脑,对国会九政府的活动及所授予的任务担负责任;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政府及政府总理的工作。
- 3. 政府副总理按政府总理的分工之事协助政府总理工作,就其所分工的任务对政府总理负责。政府总理缺席时,由总理委任一政府副总理代政府总理领导政府工作。
- 4. 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对他们分工负责的部门和领域向政府总理、政府及国会承担个人责任,并与其他政府成员对政府活动承担集体责任。
- 1. 政府由政府总理、各政府副总理、各部长及部级机关首长组成。
- 第九十六条
- 政府有以下任务和权力:
- 1. 组织实行宪法、法律、国会的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国家主席的命令、决定;
- 2. 提出、制定政策呈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依循本条所规定为实现任务和权限的职权予以决定;向国会呈律预案、国家预算预案和其他预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呈法令预案;
- 3. 统一管理经济、文化、社会、教育、医疗、科学、工艺、环境、信息、通信、传通、对外、国防、国家安全、秩序、社会安全;实行动员令或局部动员、颁布紧急状态令及其他必要办法,以保护祖国,担保人民生命、财产;
- 4. 呈国会决定成立或撤销部,部级机关;成立,解散,合并,拆分省、中央直属城市、特别行政经济单位,行政区地界的设立、解散、合并、拆分、调整;呈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和中央直属城市以下的行政单位,行政地界的设立、解散、合并、拆分、调整;
- 5. 统一管理国家行政;实行管理国家各机关的干部、公职人员、公务员;组织清查、检查,解决投诉,诉告工作,防范国家机器中的官僚和贪污;领导各部、部级机关、行政所属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引导、检查人民会议对上级国家机关的文件执行工作;为人民会议履行律定的任务和权限创造条件;
- 6. 保卫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人权、公民权;担保社会秩序、安全;
- 7. 按国家主席的委权以国家名义谈判和签署国际条约;决定以政府名义加入、批阅或终止国际条约效力工作,除第70条第14款规定的呈交国会决定批准的国际条约外;保卫国家的利益,组织的和居国外越南公民的正常利益;
- 8. 与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和社会政治组织的中央机关协调实现其任务和权限。
- 第九十七条
- 政府的任期遵循国会的任期。国会任期届满后,政府继续履行任务,直到新届国会成立政府。
- 第九十八条
- 政府总理由国会从国会代表中选举。
- 政府总理具有以下任务和权限:
- 1. 领导政府工作;领导制定政策和组织实行法律;
- 2. 领导和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行政系统的活动承担责任,担保国家行政的统一性和通畅;
- 3. 国会批准 政府各副总理,部长,政府其他成员的委托、任免、革职提议;委托、任免、革职副部长、部级机关的同等职位;批准各省、中央直属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任免,调动决定,革职;
- 4. 停止执行工作或废除部长、部级机关首长、省、中央直属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与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相抵触的文件;停止执行省、中央直属城市人民会议的与宪法、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相抵触的决议,同时提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废除;
- 5. 决定和指导谈判,指导签署和加入属于政府任务的权限的国家条约;组织履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的国际条约;
- 6. 实现政府和政府总理解决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通过大众媒体向人民报道的制度。
- 第九十九条
- 1. 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是政府成员以及是部、部级机关的负责人,领导部和部级机关的工作;对所分工的行业领域的国家管理承担负责;组织实行及跟踪全国范围的部门与行业的相关法律的工作。
- 2. 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向政府和政府总理报告工作;实现所属管理责任重大事项向人民报告的制度。
- 第一百条
- 政府、政府总理、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颁布法律文件以履行其任务,权限,检查各文件执行情况,以及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违反法律的文件。
- 第一百零一条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和社会政治组织中央机关首领在讨论各有关问题时得以被邀请出席政府会议。
历任政府首脑[编辑]
参考[编辑]
-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组织法 — 越南中国商会
- ↑ Hien Phap Constitution Vietnam 越南憲法 2013 宪法 — Issuu